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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熄火拖拉机造成醉酒行人受伤,是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时间:2015-05-25 59:10
  • 来源:大理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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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1日,杨某驾驶自家拖拉机在某路段与醉酒后摇晃行走的原告华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醉酒后的华某不慎将自己的右手绞进拖拉机(原地停放,处于发动状态)的发动机内,被发动机的皮带绞伤其右手除大拇指以外的四根手指。华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达到9级伤残。
  杨某的拖拉机向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因协商不成,华某将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应诉后辩称该案不是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醉酒后与被告杨某相遇,发生口角,原告不慎将自己的右手绞进拖拉机的发动机内,导致自身受伤。因该拖拉机当时处于原地停放,发动状态,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典型的健康权纠纷,原告在醉酒后与被告杨某产生口角,致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在驾驶拖拉机行进过程中,发现处于醉酒状态、行走摇晃的原告,与其产生口角,虽停车但未熄火,该拖拉机发动机又系祼露,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在该事件中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