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因自家建房,遂雇佣周某某承建,谁料,周某某从2楼摔下死亡,崔某某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水源保护区巡回法庭审结了该起因农村自建房屋雇人承建,承建人摔死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案被作为“阳光司法”活动典型案例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1月15日,被告崔某某将自己的房屋承包给周某某承建,在给房屋施工的过程中周某某不慎从2楼摔下,周某某的工人将他送到医院,后其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过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结果,为此,周某某的继承人及配偶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7840元。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崔某某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周某某承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周某某在承建过程中不顾生命安全,造成了死亡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认为应按2014年度云南省农业人员收入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综合认定被告崔某某应承担1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